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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章程
  • 信息发布:党委宣传部    发布时间:2016-12-12 10:12:09
  • 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章程


          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的前身可以追溯至鲁迅艺术学院。鲁迅艺术学院是1938年4月由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延安倡导建立的,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高等艺术学院,毛泽东亲笔题写了“紧张、严肃、刻苦、虚心”的校训,1949年更名为东北鲁迅文艺学院。1953年在东北鲁迅文艺学院音乐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东北音乐专科学校,1958年更名为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

          建校以来,学院始终以繁荣民族音乐文化、服务人民为己任,在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不同历史阶段,均做出了突出贡献。学院继承和弘扬鲁艺的光荣传统,坚持“根植民族,融入时代,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专业艺术教育的作用,传承美,创造美,研究美,传播美,引领美,创作演出更多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的艺术作品,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一流音乐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简称沈音;英文全称为Shenyang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YCM。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学院设有主校区、桃仙校区、长青校区、大连校区。学院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院网址为。

          第四条  学院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主管部门是辽宁省教育厅。举办者、主管部门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依法为学院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院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积极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坚守大学精神,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艺术人才,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学院以下简称院、部、所)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系(院、部、所)的权限,赋予系(院、部、所)相应的权力,下移管理重心,强化目标管理。

          第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立或调整党委、行政、科研、教辅等内部组织机构,确定职能分工。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条  学院依法行使在学科与专业设置、招生、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艺术实践、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以音乐专业为主,其他艺术学门类相关专业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实施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层次和类型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自主制定不同层次类别教育的修业标准和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办学国际化,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其他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加强多层次合作,通过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招收国际学生,开展合作研究等,提高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院教职工应当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致力于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深、结构合理、富有活力、高水平的艺术教育人才队伍。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聘用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本职工作并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科研、交流与合作。关注教职工身心健康,对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必要帮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经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通过学院注册获得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充分、平等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品行、学业、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或资助及相应称号;

          (四)公平获得参与学生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艺术实践、国际交流、文体活动、勤工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申请组织注册院内社团,开展符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素质拓展活动,学院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规定学业任务;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院按照平等公正的原则与受教育者依法另行约定。


    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院、部、所)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院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产生并履行职责,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交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院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学科与专业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学位评定与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产生并履行职责。


    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工会为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依照其章程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支持民主党派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依法依规设置系(院、部、所),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调整。各系(院、部、所)按照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权限,具体组织实施本系(院、部、所)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各系(院、部、所)的管理机构一般应包括党的组织、行政机构、学术组织、民主管理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系(院、部、所)党总支(党支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系(院、部、所)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本系(院、部、所)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主任(院长)是系(院、部、所)教学、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院、部、所)的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等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八条  各系(院、部、所)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系(院、部、所)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分工,由主任(院长)或书记分别主持。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员为各系(院、部、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根据议题需要,举行党政联席扩大会议,邀请学术组织代表、民主管理机构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各系(院、部、所)根据需要设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本系(院、部、所)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条  各系(院、部、所)根据需要设教研室(研究室),为重要基层教学组织单位,在本系(院、部、所)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艺术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各系(院、部、所)根据需要设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本系(院、部、所)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维权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和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参照此《章程》制定各自章程。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务规章制度、收费标准、财务预决算报表等财务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学院资产管理体制,依法依规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校名、标识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举办的企业,在学院的授权下,依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校园环境,为学生和教职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提升办学水平,服务社会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学院校友包括曾在十大网投平台信誉排行榜及前身学习、工作、进修,或被学院授予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积极发挥校友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院的校训为:紧张 严肃 刻苦 虚心。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的徽志为圆形图案,内圆部分为一面飘扬在黑、绿色四分音符上的红旗,象征鲁艺的传人高举鲁艺旗帜,弘扬民族精神,薪火相传;底衬为土黄色,标有“1938”四个数字,寓意学院的建校地点延安与建校时间;外圆部分上方为校名的英文大写,下方为郭沫若手写体的校名。学院的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和抽象化的徽志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院的校旗为红色,左上方为学院的徽志,中间下方为黄色郭沫若手写体校名。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校歌为《我们走在大路上》(劫夫词曲)。  

          第六十六条  学院的校庆日为5月23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系学院的基本制度,在学院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院内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发布人:陈婧    责任编辑:赵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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